| | 會名 | 會址 | 宗旨 | 會籍 | 會員權益 | 會員義務 | 組織 | 財政 | 核數 | 解散及修章 | 會章的詮釋 | |
(一)會名
本會定名為「福德學校家長教師會」
BISHOP FORD MEMORIAL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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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址
九龍東頭村培民街
PUI MAN STREET, TUNG TAU TSUEN, KOW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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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旨
3.1 擔當家庭和學校溝通的橋樑。
3.2 加強家長教師之聯繫及促進家長與學生家庭間之合作。
3.3 增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友好關係。
3.4 促進學生的品學,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提高教育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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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籍
4.1 資格
4.1.1 家長會員:凡本校現在就讀之學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家長會員」。每一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惟學生畢業或離校後,家長之會員資格會自動撤銷。
4.1.2 教師會員:凡本校在職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4.1.3 顧問:本校在職校長。
4.2 會費
4.2.1 每年年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以家庭為單位。
4.2.2 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時繳交會費,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
4.2.3 「教師會員」及顧問毋須繳交會費。
4.2.4 所收會費完全用於本會會務之運作,其他大型活動則酌量向家長收取費用。
4.2.5 若會員退會,已繳交之款項概不發還。
4.3 會籍之終止
如會員違反本會規章,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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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權益
5.1 所有會員在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5.2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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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員義務
6.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6.2 會員每年均須繳交年費。
6.3 會員須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6.4 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凡違反此項規定, 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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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組織
7.1 會員大會:
7.1.1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7.1.2 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一月召開,處理下列會務:
a. 通過上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b. 會務報告。
c. 財政報告。
d. 選舉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各職位。
e. 臨時動議。
7.1.3 會員大會前十四天或以上,須以書面通告各會員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1.4 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五或三十位會員,以較少者為準。 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7.1.5 所有議案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半數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不出席會員大會當作放棄投票權,亦不得反對會員大會通過之有關事項。
7.2 特別會員大會
7.2.1 經 25% 會員聯合書面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7.2.2 執行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 執行委員會
7.3.1 責任與權力
7.3.1.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事務。
7.3.1.2 策劃及推行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7.3.1.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
7.3.1.4 如執行委員會未能妥善履行本身之職務,可由出席會員大會之過半人數通過罷免。
7.3.2 執行委員會委員(共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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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 主席 |
家長1人 |
教師0人 |
家長共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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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 副主席 |
1人 |
1人 |
教師共1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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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 秘書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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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 司庫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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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 康樂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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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 總務 |
1人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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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 聯絡 |
2人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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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 委員 |
4人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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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執行委員之職責
7.3.3.1 主席(家長出任)
負責主持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領導及主持執行委員會選舉事宜。
7.3.3.2 副主席(家長及主任出任)
協助主席工作,當主席缺席時,代執行主席之工作。
7.3.3.3 秘書(家長、教師各一人)
負責本會之文件紀錄,發佈會議通告,會議紀錄及會員之登記工作。
7.3.3.4 司庫(家長、教師各一人)
管理本會財政,於週年會員大會時,提交本會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7.3.3.5 康樂(家長、教師各一人)
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7.3.3.6 總務(家長、教師各一人)
協助本會各項工作。
7.3.3.7 聯絡(家長、教師各二人)
負責學校、家長(執行委員與會員)之間之聯絡工作。
7.3.3.8 委員(家長、教師各四人)
協助推行本會各項工作。
7.3.4 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7.3.4.1 任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家長執委職位連任不得多於三年。新委員在每年十一月會員大會中交職。新一屆執行委員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舊執行委員會才告解散。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由執行委員會議決補選其他會員填補空缺,執行委員會有權作職位之調動。
7.3.4.2 選舉: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及提名權。
7.3.4.3 提名:會員可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名合法會員為候選委員,須有另一會員和議方為合法。
7.3.4.4 投票:在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得票最多之十二位家長委員即當選為執行委員。所有職位由執委互選產生。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7.3.4.5 會議:每半學年最少召開一次,合法人數要超過執行委員人數之一半。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所有會議紀錄副本須交校方存檔。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校董會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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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政
8.1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戶口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司庫聯名開設。
8.2 所有本會發出之支票必須由主席或副主席聯同一位司庫簽署(簽署的兩名人士須包括家長與校方各一成員),方為有效。
8.3 本會司庫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
8.4 本會如有赤字,則由該年度之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負上責任。
8.5 本會支出如超過港幣一千元,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才可動用。一千元以下,可由需用之委員向主席申請動用。
8.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8.7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之後單據作廢。
8.8 如有委員或會員盜用本會名義產生債項及法律責任,均與本會無關,本會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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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數
由執委會選出/邀請一名義務核數員/師,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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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解散及修章
10.1 倘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10.2 若有會員動議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之三分二或以上同意方可。
10.3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均須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團體。
10.4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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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章的詮釋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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