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2004年9月修訂本)

| 會名 | 會址 | 宗旨 | 會籍 | 會員權益 | 會員義務 | 組織 | 財政 | 核數 | 解散及修章 | 會章的詮釋 |

(一)會名

本會定名為「福德學校家長教師會」
BISHOP FORD MEMORIAL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

九龍東頭村培民街
PUI MAN STREET, TUNG TAU TSUEN, KOWLOON.

(三)宗旨

3.1 擔當家庭和學校溝通的橋樑。

3.2 加強家長教師之聯繫及促進家長與學生家庭間之合作。

3.3 增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友好關係。

3.4 促進學生的品學,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提高教育的質素。

(四)會籍

4.1 資格

4.1.1 家長會員:凡本校現在就讀之學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家長會員」。每一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惟學生畢業或離校後,家長之會員資格會自動撤銷。

4.1.2 教師會員:凡本校在職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4.1.3 顧問:本校在職校長。

4.2 會費

4.2.1 每年年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以家庭為單位。

4.2.2 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時繳交會費,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

4.2.3 「教師會員」及顧問毋須繳交會費。

4.2.4 所收會費完全用於本會會務之運作,其他大型活動則酌量向家長收取費用。

4.2.5 若會員退會,已繳交之款項概不發還。

4.3 會籍之終止

如會員違反本會規章,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

(五)會員權益

5.1 所有會員在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5.2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六)會員義務

6.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6.2 會員每年均須繳交年費。

6.3 會員須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6.4 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凡違反此項規定, 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七)組織

7.1 會員大會:

7.1.1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7.1.2 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一月召開,處理下列會務:

a. 通過上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b. 會務報告。

c. 財政報告。

d. 選舉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各職位。

e. 臨時動議。

7.1.3 會員大會前十四天或以上,須以書面通告各會員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1.4 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五或三十位會員,以較少者為準。 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7.1.5 所有議案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半數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會員不出席會員大會當作放棄投票權,亦不得反對會員大會通過之有關事項。

7.2 特別會員大會

7.2.1 經 25% 會員聯合書面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7.2.2 執行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 執行委員會

7.3.1 責任與權力

7.3.1.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事務。

7.3.1.2 策劃及推行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7.3.1.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

7.3.1.4 如執行委員會未能妥善履行本身之職務,可由出席會員大會之過半人數通過罷免。

7.3.2 執行委員會委員(共23人)

  7.3.2.1 主席
家長1人
教師0人
家長共12人
  7.3.2.2 副主席
1人
1人
教師共11人
  7.3.2.3 秘書
1人
1人
  7.3.2.4 司庫
1人
1人
  7.3.2.5 康樂
1人
1人
  7.3.2.6 總務
1人
1人
  7.3.2.7 聯絡
2人
2人
  7.3.2.8 委員
4人
4人

7.3.3 執行委員之職責

7.3.3.1 主席(家長出任)

負責主持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領導及主持執行委員會選舉事宜。

7.3.3.2 副主席(家長及主任出任)

協助主席工作,當主席缺席時,代執行主席之工作。

7.3.3.3 秘書(家長、教師各一人)

負責本會之文件紀錄,發佈會議通告,會議紀錄及會員之登記工作。

7.3.3.4 司庫(家長、教師各一人)

管理本會財政,於週年會員大會時,提交本會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7.3.3.5 康樂(家長、教師各一人)

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7.3.3.6 總務(家長、教師各一人)

協助本會各項工作。

7.3.3.7 聯絡(家長、教師各二人)

負責學校、家長(執行委員與會員)之間之聯絡工作。

7.3.3.8 委員(家長、教師各四人)

協助推行本會各項工作。

7.3.4 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7.3.4.1 任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家長執委職位連任不得多於三年。新委員在每年十一月會員大會中交職。新一屆執行委員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舊執行委員會才告解散。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由執行委員會議決補選其他會員填補空缺,執行委員會有權作職位之調動。

7.3.4.2 選舉: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及提名權。

7.3.4.3 提名:會員可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名合法會員為候選委員,須有另一會員和議方為合法。

7.3.4.4 投票:在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得票最多之十二位家長委員即當選為執行委員。所有職位由執委互選產生。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7.3.4.5 會議:每半學年最少召開一次,合法人數要超過執行委員人數之一半。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所有會議紀錄副本須交校方存檔。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校董會有否決權。

(八)財政

8.1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戶口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司庫聯名開設。

8.2 所有本會發出之支票必須由主席或副主席聯同一位司庫簽署(簽署的兩名人士須包括家長與校方各一成員),方為有效。

8.3 本會司庫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

8.4 本會如有赤字,則由該年度之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負上責任。

8.5 本會支出如超過港幣一千元,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才可動用。一千元以下,可由需用之委員向主席申請動用。

8.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8.7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之後單據作廢。

8.8 如有委員或會員盜用本會名義產生債項及法律責任,均與本會無關,本會概不負責。

(九)核數

由執委會選出/邀請一名義務核數員/師,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十)解散及修章

10.1 倘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10.2 若有會員動議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之三分二或以上同意方可。

10.3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均須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團體。

10.4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十一)會章的詮釋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