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德學校舊生會會章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 會名:『福德學校舊生會』 Bishop Ford Memorial School Old Studen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九龍東頭村培民街』Pui Man Street, Tung Tau Tsuen, Kowloon.。

(三) 宗旨及目的

1. 宗旨:配合『福德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或 「學校」) 之辦學宗旨,使學校成為一優質教育機構。

2. 目的:為本校校友與學校溝通之橋樑,透過多元化的活動,使校友、老師及同學加強溝通,互相合作。向學校提供意見,提高教育質素。

3. 學校校訓:「謙恭進德,力學致知」。

(四) 會籍、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A. 終生會員 Life Member:凡本校畢業生或曾於本校最少完成一整學之舊生均可申請為本會『終生會員』,審批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B. 普通會員 Ordinary Member:凡本校畢業生或曾於本校最少完成一整學之舊生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審批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C. 名譽會員 Honourable Member:凡對本校或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由執行委員會推薦為『名譽會員』。

D. 附屬會員Associate Member:凡本會之終生會員及普通會員之配偶及其子女皆可申請為本會之『附屬會員』,審批申請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2. 權利:

A. 『終生會員』及『普通會員』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一切權利;並享有動議、和議、議決、選舉及被選權。

B. 『名譽會員』及『附屬會員』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一切權利;但沒有動議、和議、議決、選舉及被選權。

3. 義務:

A.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通過之議決。

B. 所有會員有義務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C. 『終生會員』、『普通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繳交會費,『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五) 會費:執行委員會可按需要徵收及調整會費。款項只可用作本會行政費、購置器材及本會會章「宗旨及目的」下所載之活動。已交會費蓋不退還。

(六) 組職

1. 會員大會:

A. 權力與舉行時間

a. 由全體會員組成之「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b. 每年在十至十二月召開或在適當時間召開,但上年度與本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 相隔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B. 週年會員大會:「週年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五方為有效。出席人數不足,得於14天內重新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論多寡,是為有效。

C. 特別會員大會:若有20%或以上的「終生會員」及「普通會員」 聯合提出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D. 權責

a. 修改本會會章,但修改項目經社團註冊處批准,方可生效。

b. 提名及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c. 商討推展本會會務。

d. 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e. 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2. 執行委員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委員會共有委員八至十二人。

A. 其職位及職責如下:

a. 主席一人:負責召開並主持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於周年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執行委員之推選。

b. 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之職務。

c. 秘書一人:協助主席準備本會之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外之文件。

d. 司庫一人: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及財政;每年須助主席制定結算表,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e. 委員四至八人:協助主席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

f. 顧問

(i)本校在任校監,校長為當然顧問。

(ii)榮譽顧問,由執行委員會推薦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B. 倘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當由上次執行委員選舉中獲票數最多之候補委員依次遞補空缺。新一屆執行委員選出後必須交待一切職務後,舊任執行委員會方告解散。

3. 代表會:同屬某屆校友滿10人可推選一位校友入代表會,代表會為諮詢組織,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會議,諮詢意見。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

(七) 管理及行政

1.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除解散及修章外,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用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3. 執行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 執行委員之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用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4.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策劃及推行特別活動,其成員之一必為執行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5. 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但不得多於三屆。

6. 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7.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需呈交副本一份予學校備案。

8. 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活動之措施)校董會有否決權。使用否決權後,校董會必須於14天內向全體執行委員解釋原因。

(八) 財政

1.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之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與在職校長簽署,方為有效。

2. 一切支出,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及目標之開支為原則。

3.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

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

6.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定每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包括實際現金收支帳,經常收入及支出費用及資產負債表。

7. 此等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須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九) 核數: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之收支帳項。

(十) 解散及修章

1.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而証實本會有違背學校之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認可之慈善機構。

2. 若會員動議解散本會,須得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二通過。

3.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認可之慈善機構。如有負債或責任,由該屆執行委員會負責。

4. 修改會章,須得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三分二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十四日,由執行委員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十四天內以掛號信寄往社團註冊處備案; 若該處一個月內不提議改動,修訂本自動生效。

(十一) 會章之詮釋: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之意義不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事務。